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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二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曾广武与钟伦伟、朱秋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广武,钟伦伟,朱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628号原告曾广武,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钟伦伟,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秋华,女,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曾广武与被告钟伦伟、朱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广武在通知法定的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曾广武在本院通知缴纳诉讼费后没有缴纳,亦没有向本院申请诉讼费缓、减、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钟文华人民陪审员  肖维国人民陪审员  刘上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