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曾广武与钟伦伟、朱秋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广武,钟伦伟,朱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628号原告曾广武,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钟伦伟,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秋华,女,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曾广武与被告钟伦伟、朱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广武在通知法定的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曾广武在本院通知缴纳诉讼费后没有缴纳,亦没有向本院申请诉讼费缓、减、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钟文华人民陪审员 肖维国人民陪审员 刘上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