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曹保静、张建波等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保静,张建波,朱某,宋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119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保静。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9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2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张建波。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5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2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朱某。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2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周建胜,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被告人宋某。曾因卖淫,于2014年3月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因卖淫于2014年3月1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决定收容教育六个月。现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2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保静、张建波、朱某、宋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普通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同年7月2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海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保静、张建波、朱某、宋某及辩护人周建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中下旬以来,被告人曹保静、张建波合伙印制招嫖卡片后一起分发到瑞安市区、莘塍一带的多家宾馆房间内,并雇佣被告人张建波的女友即被告人朱某接听嫖客来电,由其记录嫖客的电话、要求的卖淫方式、地点等信息后,通知被告人张建波,被告人张建波再告知被告人曹保静,并由被告人张建波或被告人曹保静通知卖淫女熊某、丁某等人到指定地点以300-1000元不等的价格卖淫。卖淫成功后,被告人曹保静、张建波向卖淫女收取嫖资的50%作为提成。期间,被告人曹保静不在家或不方便接电话时,其女友即被告人宋某多次帮忙接听被告人张建波等人的来电,并电话通知卖淫女熊某等人到指定地点卖淫。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定被告人曹保静、张建波、朱某、宋某结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曹保静、张建波均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宋某均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曹保静、朱某、宋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曹保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对介绍卖淫女至锐思特酒店卖淫一事没有印象。被告人张建波、朱某、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朱某的辩护人周建胜的辩护意见是,1、对本案事实和定性无异议。2、被告人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其作案时间短,获利少,可酌情从轻处罚。4、其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悔罪深刻。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朱某予以最大幅度的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中下旬以来,被告人曹保静、张建波合伙印制招嫖卡片后一起分发到瑞安市区、莘塍一带的多家宾馆房间内,并雇佣被告人张建波的女友即被告人朱某接听嫖客来电,由其记录嫖客的电话、要求的卖淫方式、地点等信息后,通知被告人张建波,被告人张建波再告知被告人曹保静,并由被告人张建波或被告人曹保静通知卖淫女熊某、丁某等人到指定地点以300-1000元不等的价格卖淫。卖淫成功后,被告人曹保静、张建波向卖淫女收取嫖资的50%作为提成。期间,被告人曹保静不在家或不方便接电话时,其女友即被告人宋某多次帮其接听被告人张建波等人的来电,并电话通知卖淫女熊某等人到指定地点卖淫。其中:1、2015年2月1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曹保静、张建波、朱某等人介绍熊某到莘塍街道新城假日宾馆一房间内,以400元的价格向他人卖淫。2、2015年2月2日凌晨,被告人张建波、朱某等人介绍卖淫女到安阳街道锐思特商务酒店万松店XXX房间内,以300元的价格向王某卖淫。3、2015年2月3日凌晨,被告人曹保静、张建波、朱某、宋某介绍熊某到莘塍街道新城假日宾馆一房间内,以1000元的价格向他人卖淫。4、2015年2月3日晚,被告人曹保静、张建波、朱某等人介绍丁某到莘塍街道新城假日宾馆五楼一房间内,以400元的价格向他人卖淫。5、2015年2月3日晚,被告人曹保静、张建波、朱某等人介绍丁某到莘塍街道嘉都商务宾馆XXX房间内,以400元的价格向谢某卖淫。2015年2月4日晚,被告人曹保静、张建波、朱某、宋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曹保静、朱某、宋某的供述,均供认上述介绍卖淫事实。被告人曹保静的刑事辨认笔录,证实已就同案人员及卖淫女进行辨认。被告人朱某、宋某的刑事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张建波。被告人宋某的刑事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曹保静、张建波。2、被告人张建波在法庭审理阶段的供述,供认上述介绍卖淫事实。3、证人熊某、丁某的证言及刑事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曹保静、宋某的介绍至宾馆卖淫的事实。4、证人王某、谢某的证言及旅馆住宿记录,均证实在旅馆住宿期间嫖娼的事实。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卖淫女丁某及嫖客谢某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事实。6、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瑞安市塘下镇建新街XX号后面一出租房、瑞安市隆山东路XX号出租房、牌照为浙C×××××的轿车进行搜查,查获被告人朱某、宋某、作案工具手机及招嫖卡片等。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作案工具手机及招嫖卡片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事实。8、瑞安市公安局莘塍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随案移交的一箱招嫖卡片中,除号码为188××××2017的招嫖卡片374张和号码为159××××7597的招嫖卡片257张外,因其包装错误,还混入了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发放的卡片。9、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曹保静、宋某、朱某、张建波等人的手机通话情况。10、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曹保静、张建波、宋某的前科劣迹情况。11、抓获经过,证实四被告人的归案情况。12、人口信息,证实四被告人及卖淫女丁某、熊某等人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公安机关依法取得,且经过法庭质证、认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曹保静辩称对介绍卖淫女至锐思特酒店卖淫一事没有印象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曹保静确有在宾馆发放相关招嫖卡片的行为,但不足以证实其有直接介绍卖淫女至锐思特酒店卖淫的事实,本院对其上述辩解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保静、张建波、朱某、宋某结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保静、张建波均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保静、张建波系主犯。被告人朱某、宋某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保静、朱某、宋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建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保静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二、被告人张建波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三、被告人朱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5年11月3日止)。四、被告人宋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顺延,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五、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五部及招嫖卡片,予以没收,其中手机上缴国库。六、追缴被告人曹保静、张建波、朱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延锁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