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洪涛与战玉杰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涛,战玉杰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617号原告张洪涛。被告战玉杰。上列原被告间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涛撤回对被告战玉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