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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洪涛与战玉杰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涛,战玉杰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617号原告张洪涛。被告战玉杰。上列原被告间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涛撤回对被告战玉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