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于香灵与宋红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265号原告:于香灵,居民。被告:宋红梅,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香灵诉被告宋红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香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海燕审 判 员 李治升人民陪审员 徐延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秋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