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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于香灵与宋红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265号原告:于香灵,居民。被告:宋红梅,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香灵诉被告宋红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香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海燕审 判 员  李治升人民陪审员  徐延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秋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