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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执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乳执字第1055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甲,农民。被执行人孙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协助单位为乳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乳山市国土资源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房产、土地过户手续,此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4)乳诸民初字第2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少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