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瞻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2015)24吴秀云诉邵武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云,邵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瞻民初字第24号原告吴秀云,女。被告邵武,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对纠纷自行协商解决,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张志立人民陪审员 徐连友人民陪审员 韩跃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大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