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民三初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门市高新区益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熊珉、朱志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高新区益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熊珉,朱志刚,谢丽萍,汤湘河,江海区紫月照明电器厂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民三初字第193-1号原告:江门市高新区益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金瓯路1号联检大楼夹层。法定代表人:吴亦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沅峰,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珉,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告:朱志刚,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谢丽萍,女,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告:汤湘河,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江海区紫月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外海东南工业区二区B区*号厂房。经营者:熊珉。担保人:江门市天丞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群华路6号。法定代表人:麦焕华。上列原告与被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熊珉、朱志刚、谢丽萍、汤湘河、江海区紫月照明电器厂价值人民币1297028.34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原告以担保人的财产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为保证原告提供担保的财产的确定性,保障被告的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江门市天丞车轮有限公司所有的真空中心一套涂装生产线一台、江门OEM购热处理炉一台、反压铸造机一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伟明审判员 廖明亮审判员 区素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国瑞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