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强民初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中顺与李顺华、李元军、王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中顺,李顺华,李元军,王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617号原告杨中顺,男,生于1964年1月4日,汉族。身被告李顺华,男,现年45岁,汉族。被告李元军,男,生于1974年7月2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黎蕃,男,系宁强县汉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华,男,现年39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中顺与被告李顺华、李元军、王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第一被告李顺华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中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陕���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收据复印件交本院。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秀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