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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强民初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中顺与李顺华、李元军、王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中顺,李顺华,李元军,王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617号原告杨中顺,男,生于1964年1月4日,汉族。身被告李顺华,男,现年45岁,汉族。被告李元军,男,生于1974年7月2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黎蕃,男,系宁强县汉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华,男,现年39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中顺与被告李顺华、李元军、王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第一被告李顺华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中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陕���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收据复印件交本院。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秀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