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金根等诉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7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根。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青。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三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徐俊,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三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瑾,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张南堂,上海市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市政工程管理署。法定代表人***,署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排水管理所。负责人***,所长。委托代理人***。上诉人张金根、张青、张红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1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张金根、张青、张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29.8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664.91元,由上诉人张金根、张青、张红负担,本院准予其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虎代理审判员 洪可喜代理审判员 沈卫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剑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