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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三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义兰与孙明路、王玉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兰,孙明路,王玉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197-1号原告王义兰。被告孙明路。被告王玉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原告王义兰诉被告孙明路、王玉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王义兰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王世燕审 判 员  姜志伟人民陪审员  常甜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孟胜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