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商字第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韦明磊与泰州市长鑫运输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明磊,泰州市长鑫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商字第00911号原告:韦明磊。委托代理人:王冲,南京市浦口区盘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州市长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江洲北路719-1号222、223室。法定代表人:金鑫,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明磊与被告泰州市长鑫运输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韦明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明磊撤回对被告泰州市长鑫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韦明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任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