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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终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5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职工。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文代理审判员  孙海双代理审判员  赵 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璐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