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终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5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职工。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文代理审判员 孙海双代理审判员 赵 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璐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