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顶河与丁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勇,李顶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8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勇。委托代理人赵晓芸,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顶河。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丁勇与被上诉人李顶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上诉一案中,上诉人丁勇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意原审裁定。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丁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照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健审 判 员 杨宝华助理审判员 强国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庞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