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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3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金永立与漳州市恒宁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王保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永立,漳州市恒宁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王保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3719号原告金永立,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王新育,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恒宁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法定代表人王保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保得,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永立与被告漳州市恒宁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王保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永立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永立以欲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永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82元,减半收取1941元,由原告金永立负担。审判员  郭清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