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孙吉亮被告王国华、刘秀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吉亮,王国华,刘秀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密民初字第608号原告孙吉亮,男。被告王国华,男。被告刘秀杰,女。原告孙吉亮被告王国华、刘秀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吉亮,刘秀杰到庭参加诉讼,王国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吉亮诉称,被告王国华、刘秀杰为夫妻关系,系密山市华盛汽车修理厂业主。2014年,孙吉亮到华盛修理厂做钣金修理工作,约定每月工资4500元。因该厂经营管理不善,拖欠孙吉亮多月工资。经孙吉亮催要,王国华、刘秀杰以无钱为由拒绝给付,同时向孙吉亮出具了31600元工资款欠据一份,其中刘秀杰以其曾用名刘杰的名字在该欠据中签字。后孙吉亮以该欠据为依据,诉至法院,要求王国华、刘秀杰立即给付工资款316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刘秀杰辩称,原告孙吉亮所述属实。但现无能力立即给付。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国华、刘秀杰为夫妻关系,系密山市华盛汽车修理厂业主。2014年,原告孙吉亮到华盛修理厂做钣金修理工作,约定每月工资4500元。因该厂经营管理不善,拖欠孙吉亮多月工资。经孙吉亮催要,王国华、刘秀杰以无钱为由拒绝给付,同时向孙吉亮出具了31600元工资款欠据一份,其中刘秀杰以其曾用名刘杰的名字在该欠据中签字。后孙吉亮以该欠据为依据,诉至法院,要求王国华、刘秀杰立即给付工资款316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刘秀杰承认孙吉亮所述事实,亦承认该31600元工资款欠据系其本人与王国华共同书写。但称现汽车修理厂倒闭,暂无能力给付欠款。本院认为,原告孙吉亮在被告王国华、刘秀杰经营的汽车修理厂从事修理工作,王国华、刘秀杰作为雇主应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在孙吉亮催要下,王国华、刘秀杰共同向孙吉亮出具的工资款欠据。且刘秀杰在审理时承认该欠据中“王国华”的签字系王国华本人书写,亦认可欠据中“刘杰”的签字系其本人以刘杰的曾用名书写。故孙吉亮要求王国华、刘秀杰立即给付劳务费316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王国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国华、刘秀杰给付原告孙吉亮工资款316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元由被告王国华、刘秀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海波审 判 员 金光哲人民陪审员 李昊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