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南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琳琳诉被告郭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琳琳,郭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海民南初字第00478号原告:张琳琳。被告:郭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琳琳诉被告郭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琳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路 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