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江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申请执行王兴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王兴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江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住所地:开江县新宁镇新宁路文盛街**号。被执行人王兴江,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申请执行王兴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2015)开江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兴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借款本金286707元及利息、罚息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兴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兴江在中国建设银行达州升华广场支行开设的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文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周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