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五终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济南源茂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71777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五终字第5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源茂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宋光德,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1777部队,住所地济南市。上诉人济南源茂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1777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4)槐民初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济南源茂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相应的符合司法救助的证明材料,亦未交纳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向上诉人济南源茂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告知上诉人济南源茂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向原审法院预交上诉费7272元整,并告知其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上诉人济南源茂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本案的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济南源茂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褚 飞代理审判员 闫振华代理审判员 黄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