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法执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洛阳鑫百年典当有限公司与洛阳郎泰商贸有限公司、洛阳鼎锦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鑫百年典当有限公司,洛阳郎泰商贸有限公司,洛阳鼎锦商贸有限公司,田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702号申请执行人洛阳鑫百年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珠江北路**号。被执行人洛阳郎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联盟路*号文兴现代城********室。被执行人洛阳鼎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南昌路**号*幢******室。被执行人田万峰,洛阳鼎锦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洛阳鑫百年典当有限公司与洛阳郎泰商贸有限公司、洛阳鼎锦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一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洛阳郎泰商贸有限公司、洛阳鼎锦商贸有限公司、田万峰银行存款104682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洛阳郎泰商贸有限公司、洛阳鼎锦商贸有限公司、田万峰自2014年1月6日起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三、被执行人洛阳郎泰商贸有限公司、洛阳鼎锦商贸有限公司、田万峰自2015年7月31日起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