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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蒲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047号原告蒲某某,女,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经常居住地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某甲,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经常居住地重庆市渝北区。原告蒲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祯莲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0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某某、被告李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蒲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于2012年3月28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李某乙,现年三岁。由于婚前有了身孕,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三年以来,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无心赚钱,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及房屋按揭贷款等均由原告负担,双方为此经常争吵,2015年3月,被告还对原告大打出手,从此夫妻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生活费300元至子女18周岁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某甲辩称:原、被告于2010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交往一段时间后才确立恋爱关系。后于2012年3月28日双方自愿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只是小孩出生以后,有时为带小孩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引起夫妻关系变化的原因主要是为钱,今年3月20日,因被告无钱交房租费,原告索性提出离婚,被告与其沟通无果,双方发生抓扯。被告认为,双方主要为钱产生矛盾,只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谦让,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综上,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蒲某某与被告李某甲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恋爱期间关系较好。后于2012年3月28日在重庆市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2年11月4日生育一子,李某乙。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只是小孩出生以后,有时为带小孩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今年3月20日因被告无钱交房租费,双方发生抓扯,以致夫妻关系变化。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随案为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其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只是2015年3月因经济问题致使夫妻关系不和,其夫妻感情并未确已破裂。只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谦让,其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综上,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蒲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蒲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祯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明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