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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郑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字第21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1月14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5)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敏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郑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开发区模具城宏达公司东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与银海路交叉路口时,与骑电动自行车沿银海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田某相撞,造成田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警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郑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郑某的供述、刘某的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照片、协议书、调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摩托车造成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郑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综上情节,酌情对被告人郑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丽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