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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丽华与董和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华,董和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971号原告:刘丽华,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小利,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和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华与被告董和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丽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华撤回对被告董和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刘丽华承担。审判员  邱毛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孔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