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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行他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行他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文化路258号。法定代表人李宏,局长。被执行人山东国风精工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区金光西路。法定代表人栾青,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区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环罚字[2014]第0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外排污水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为由,依据《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台环罚字[2014]第05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山东国风精工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处五万元罚款。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台环罚字[2014]第05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台环罚字[2014]第0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茂平审 判 员  董兴旺人民陪审员  张 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