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菜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付艳针诉冯国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菜民初字第170号原告付某某,女,199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任固镇任固四街211号。被告冯某某,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任固镇冯家巷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