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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菜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付艳针诉冯国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菜民初字第170号原告付某某,女,199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任固镇任固四街211号。被告冯某某,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任固镇冯家巷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