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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川民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吕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碧霞吕某某,韩春刚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川民初字第00314号原告吕碧霞吕某某,女,1970年5月1620日出生,汉族,洛川县杨舒乡甘杰村,住洛川县计划局家属楼。被告韩春刚韩某某,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洛川县杨舒乡甘杰村,住洛川县计划局家属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碧霞吕某某诉被告韩春刚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碧霞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碧霞吕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胡新文审 判 员  刘润林人民陪审员  张文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