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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5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春林与上海玉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729号原告王春林,男,汉族,1986年5月6日出生,住山西省阳高县。被告上海玉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林与被告上海玉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春林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本案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春林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