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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章利群与徐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利群,徐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69号原告章利群,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公安县。被告徐光,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下。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利群与被告徐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利群于2015年8月18自愿撤回对徐光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就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回对被告诉讼,这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利群撤回对被告徐光的诉讼。本案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丁世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