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艾威鑫精密电路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芭飞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艾威鑫精密电路有限公司,东莞市芭飞特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6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艾威鑫精密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头工业区民福路5号201。法定代表人:张仁琼。委托代理人:钱超,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芭飞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樟木头镇裕丰社区莞樟东路526号A栋一楼A1。法定代表人:梅东雷。委托代理人:王捷,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艾威鑫精密电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芭飞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4)东三法樟民二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查期间,上诉人深圳市艾威鑫精密电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艾威鑫精密电路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属于上诉人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且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艾威鑫精密电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丽欢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