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贤雨杨玉林与戴立军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贤雨,杨玉林,戴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228号申请执行人:张贤雨,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申请执行人:杨玉林,男,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被执行人:戴立军,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霍民二初字第005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戴立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戴立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立 茹审判员 董 澍审判员 汪 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萌(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