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催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鞍钢集团信息产业(大连)工程有限公司、崔卫东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鞍钢集团信息产业(大连)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催字第67号申请人鞍钢集团信息产业(大连)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卫东。委托代理人张璐。申请人鞍钢集团信息产业(大连)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于2013年11月27日签发的编码为3130005132095256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杭州中信钢构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中球贸易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鞍钢集团信息产业(大连)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鞍钢集团信息产业(大连)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虞玲艳审 判 员  赵 喆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戴利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