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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非诉行审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与淮安市淮安区顺河镇顺河居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淮安市淮安区顺河镇顺河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法非诉行审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址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厦门路。法定代表人岳春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牛智勇,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淮安分局行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淮安市淮安区顺河镇顺河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顺河居委会),住所地址:淮安市淮安区顺河镇。法定代表人刘顺林,该居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查明:被执行人顺河居委会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淮安市淮安区顺河镇顺河居委会中桥组、桥东组、骆荡村小庄组28.86亩土地建设道路。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的规定,作出淮国土资淮罚字(2013)32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1、责令你单位自行拆除在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你单位处以非法占地1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币192400元;3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淮国土资淮罚字(2013)32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淮国土资淮罚字(2013)32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审判长邵凤兵审判执行员赵志群审判执行员季学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瑞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