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崔某申请执行崔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崔某,男,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崔某某,男,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执行崔某申请执行崔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崔某提交结案申请,申请撤回执行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渑民一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书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