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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崔某申请执行崔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崔某,男,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崔某某,男,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执行崔某申请执行崔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崔某提交结案申请,申请撤回执行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渑民一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书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