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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陶开凎、XX胜等组织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开凎,XX胜,陈红,贺春静,姚志亚,刘云云,陆士云,杜某某,唐某某,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徐刑初字第31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开凎。辩护人张培鸿,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干长华,上海国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XX胜。辩护人朱以林,上海中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胡胜训,上海中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红。辩护人庄海军,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贺春静。辩护人王建功,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姚志亚。辩护人李玮,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云云。辩护人党曙华,上海国巨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朱莉,上海合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陆士云。辩护人余子晨,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魏峰,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杜某某。辩护人阳敏,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唐某某。辩护人周超,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崔某某。辩护人向军,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5)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开凎、XX胜、陈红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贺春静、姚志亚、刘云云、陆士云、杜某某、唐某某、崔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开凎及其辩护人张培鸿、干长华、被告人XX胜及其辩护人朱以林、胡胜训、被告人陈红及其辩护人庄海军、被告人贺春静及其辩护人王建功、被告人姚志亚及其辩护人李玮、被告人刘云云及其辩护人党曙华、朱莉、被告人陆士云及其辩护人余子晨、魏峰、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阳敏、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周超、被告人崔某某及其辩护人向军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根据法律的规定,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起,被告人陶开凎伙同张某A(在逃)等人租赁位于本市徐汇区襄阳南路XXX号XXX座的“XXXX会所”,招募卖淫女在该会所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通过XXX网站、客服微信朋友圈等渠道发布招嫖信息招揽他人来店嫖娼。被告人陶开凎及被告人陈红等以A、M、T等编号将卖淫女分成不同档次,确定各档次卖淫女的卖淫价格,并确定店方与卖淫女、客服分成比例等,从中非法牟利。被告人陶开凎还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刘云云了解该店每日经营账目,向被告人陈红了解新招卖淫女的情况等,以达到控制该会所卖淫活动的目的。被告人XX胜任该店副总经理,管理店内日常行政事务,并要求收银员、被告人刘云云空暇时多利用微信招揽嫖客;发对讲机给客服、被告人杜某某放在本市襄阳南路XXX号其开设的服装店内,用于及时通知被告人杜某某来店接待嫖客;招聘刘某某、聂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在店外望风,遇执法检查,及时通风报信等。被告人陈红、贺春静分别任该店管理卖淫女的经理及助理,负责招聘、培训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制定卖淫女不同的卖淫档次及价格;以考勤、罚款等手段管理卖淫女;卖避孕套、口交液等卖淫工具给卖淫女等;被告人陈红还将新来的卖淫女照片、工号等通过微信发至中道会馆工作群及被告人陶开凎,由客服转发至朋友圈或XXX网站,招揽嫖客。被告人姚志亚在该店内负责专为被嫖客选中的卖淫女开具上钟单、发给按摩房牌号等。被告人陆士云(系张某A妻子),为该店收银员兼客服,负责收取嫖资,并通过微信招揽从XXX网站获得招嫖信息的人来店嫖娼。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陆士云先后招揽并介绍陈乙、陈某甲、游某某、王乙、徐某某、黄乙分别与袁某某、符某某、李某乙、黄某丙、余甲、莫某某(均已行政处罚)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刘云云任该店收银兼客服,登记卖淫女的报钟情况,收取嫖资,并通过微信招揽从XXX网站获得招嫖信息的人来店嫖娼。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刘云云先后招揽并介绍于某、郭某分别与李某丙、何乙(均已行政处罚)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杜某某、唐某某、崔某某等人系该店客服,通过微信朋友圈招揽嫖客。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杜某某先后招揽并介绍韩某、姚某某、张某乙、李某丁分别与桂某某、鞠某、张某甲、肖某某(均已行政处罚)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唐某某先后招揽并介绍何甲、陈某丙分别与张某丙、杨某某(均已行政处罚)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崔某某先后招揽并介绍王某甲、尹某某、黄某甲分别与冬某、孙某某、杨某某(均已行政处罚)进行卖淫嫖娼活动。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XX胜、陈红、贺春静、姚志亚、刘云云、陆士云、杜某某、唐某某、崔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陶开凎、XX胜、陈红、贺春静、姚志亚、刘云云、陆士云、杜某某、唐某某、崔某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陶开凎、XX胜、陈红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贺春静、姚志亚、刘云云、陆士云、杜某某、唐某某、崔某某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陶开凎辩解只是会所股东,没有招募、参与卖淫活动。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作为会所股东,其行为应当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XX胜辩解只是负责日常的行政工作,没有招募卖淫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组织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且有自首行为。被告人陈红辩解只是管理卖淫女的日常考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招募、培训卖淫女等行为,不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应当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建议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贺春静辩解只是参与了培训卖淫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实施卖淫女的管理活动,其培训行为并不严重;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姚志亚辩解不是专职记录员。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本案情节严重不妥,应当予以综合考虑;被告人不是专门负责记录,没有介绍卖淫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云云辩解只是临时做过客服。辩护人认为只是收银工作,被动参与客服,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陆士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只是兼任客服,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法院对其从宽、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最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一致,并有证人胡某、田某某、董某、王某甲、李某甲、顾某某、符某某、陈某甲、李某乙、游某某、桂某某、韩某、张某甲、张某乙、余甲、徐某某、张某丙、何甲、袁某某、陈乙、鞠某、姚某某、粟某某、张丁、杨某某、陈某丙、黄某甲、李某丙、于某、莫某某、黄乙、钟某某、何乙、郭某、康某某、吴某、黄某丙、王乙、孙某某、尹某某、肖某某、李某丁、余某乙、劳某某、蹇某、赫某某、井某某等人及会所工作人员的证言,手机截屏资料、检查笔录、物品扣押清单、按摩消费单、流水账目、微信聊天记录、案发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及被告人陶开凎、XX胜、陈红、贺春静、姚志亚、刘云云、陆士云、杜某某、唐某某、崔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被告人陶开凎、XX胜、陈红的行为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及被告人贺春静、姚志亚、刘云云、陆士云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本院认为,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陶开凎招募卖淫女在该会所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通过XXX网站、客服微信朋友圈等渠道发布招嫖信息招揽他人来店嫖娼。被告人陶开凎等人将卖淫女分成不同档次,确定各档次卖淫女的卖淫价格,并确定店方与卖淫女、客服分成比例等,从中非法牟利。被告人陶开凎还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刘云云了解该店每日经营账目,向被告人陈红了解新招卖淫女的情况等,以达到控制该会所卖淫活动的目的。根据本案组织卖淫的持续时间、危害后果、组织卖淫的次数、卖淫女的人数及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因素,被告人陶开凎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且属情节严重。至于被告人陶开凎是否是会所股东,不影响对被告人陶开凎行为性质的认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XX胜、陈红在该会所的卖淫嫖娼活动中,分工明确,作用互不可缺。被告人XX胜任该店副总经理,主要对店内的服务员、收银员、保安等人的管理以及负责店内的日常保洁等行政事务,在组织卖淫活动中,为容留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起着必不可少的作用;被告人周胜强还要求同案犯微信招揽嫖客、安排保安望风等直接参与组织卖淫的行为。被告人陈红任该店管理卖淫女的经理,负责招聘、培训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参与制定卖淫女的卖淫档次及价格、以考勤、罚款等手段管理卖淫女;被告人陈红还将新来的卖淫女照片、工号等通过微信发至中道会馆工作群及被告人陶开凎,由客服转发至朋友圈或XXX网站,招揽嫖客。二名被告人从事会所的日常经营管理,实施会所卖淫活动流程、收费标准及一系列规章制度(包括嫖客的招揽、嫖客的安排、卖淫女的行为考勤、考核、奖惩等),并以此对卖淫人员加以控制、管理,系组织卖淫活动的积极参与者,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XX胜、陈红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协助组织卖淫十人次以上,构成情节严重。本案中,被告人贺春静、姚志亚、刘云云、陆士云等人在协助组织卖淫活动中的犯罪事实以及各自所起的作用,应当对2014年10月8日查获卖淫女的卖淫活动承担刑事责任。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开凎、XX胜、陈红结伙以招募、雇佣、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贺春静、姚志亚、刘云云、陆士云、杜某某、唐某某、崔某某为组织卖淫的人提供帮助,其中被告人贺春静、姚志亚、刘云云、陆士云系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XX胜、陈红、贺春静、姚志亚、刘云云、陆士云、杜某某、唐某某、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陶开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26年10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XX胜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24年10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陈红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25年4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贺春静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21年4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姚志亚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9年10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六、被告人刘云云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20年10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七、被告人陆士云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八、被告人杜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九、被告人唐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十、被告人崔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十一、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缴获的作案工具等予以没收。崔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朱锡伟人民陪审员  毛静芳人民陪审员  刘光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