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商辖终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青岛白沙远红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青岛中企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中企置业有限公司,青岛白沙远红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辖终字第3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企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玥,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白沙远红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荣,经理。上诉人青岛中企置业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6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崂山区,故本案应由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李沧区,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崂山区,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青岛市市北区不是涉案买卖合同履行地,故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崂山区,本案应由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62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