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遵义市宏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王学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宏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王学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252号原告遵义市宏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址:正安县凤仪镇凤山社区二小区。法定代表人李汝洪,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鹏,男,系遵义市宏泰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经理。被告王学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宏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学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遵义市宏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遵义市宏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承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全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