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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执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XX飞申请执行西安市临潼区肉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飞,西安市临潼区肉食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352号申请执行人XX飞,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肉食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远峰,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007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飞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肉食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XX飞人民币424000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410元,执行费62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肉食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肉食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有开户无存款,在工商局、房管所、车管所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以上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XX飞,其对此无异议。本院经穷尽措施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该案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执字第0035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向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