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于民二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融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沐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融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沐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于民二初字第00436号原告:沈阳融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长江北街6号。法定代表人:黄忠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志国,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沐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方家屯镇李影村。法定代表人:杜森。原告沈阳融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沐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融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融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5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沈阳融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郭永昌代理审判员 周小蕊人民陪审员 杨 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