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尤志彬与余新年、余诚信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尤志彬,余新年,余诚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保字第00054号申请人尤志彬。委托代理人高雄斌,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君伟,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余新年。被申请人余诚信。申请人尤志彬因与被申请人余新年、余诚信发生民间借贷及担保合同纠纷,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余诚信位于黄州区黄州大道53号宇济一号5幢1层101号房屋(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号)予以保全。申请人尤志彬及担保人汪焰平、翁腊春、林金娥、戴元林、邹晓谋、汪建华、涂火枝、毛昌么分别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尤志彬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余诚信位于黄州区黄州大道53号宇济一号5幢1层101号房屋(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号)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尤志彬所有的鄂J×××××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扣押。三、对担保人汪焰平个人所有的鄂A×××××奥迪小型越野客车作为担保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四、对担保人戴元林所有的鄂J×××××号丰田小型普通客车和鄂A×××××号雷克萨斯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扣押。五、对担保人翁腊春所有的鄂J×××××号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及其和林金娥共有的位于黄州区西湖二路58号2幢7层2单元702号房产作为担保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六、对担保人邹晓谋位于黄州区宝塔大道房屋一套(黄州房改字第××号)予以查封。七、对担保人汪建华和涂火枝共有的位于黄州区赤壁大道76号升华•翡翠一品8幢2单元17层2-1704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八、对担保人毛昌么位于黄州鲢鱼巷3号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丽霞审判员 裴 展审判员 林更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