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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彭刚与吴明德、曹兴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刚,吴明德,曹兴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8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刚。委托代理人陈世林,璧山县大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明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兴禄。上诉人彭刚与被上诉人吴明德、曹兴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2015)璧法民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彭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上诉人彭刚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彭刚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刚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上诉人彭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永雄审 判 员  肖怀京代理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红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