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6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范×1等与范×2等赡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1,段×,范×2,范×3,范×4,范×5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63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1,男,1933年11月18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女,1932年3月28日出生。上列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忠仁,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2,女,1958年11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3,女,1968年3月16日出生。原审被告范×4,女,汉族,1960年12月22日出生。原审被告范×5,女,汉族,1957年5月1日出生。上诉人范×1、段×因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4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4月,范×1、段×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们二人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六个子女。我们与范×4、范×5、范×2、范×3系父女、母女关系。现我们年岁已大,患有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我们生活需要基本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而我们的收入不能满足生活、就医需要。故现在诉至法院,要求范×4、范×5、范×2、范×3自起诉之日起每人每月给付我们赡养费500元并承担诉讼费。范×2辩称:范×1、段×所述情况属实,我愿意多给赡养费,但是由于我右眼失明、丧失了劳动能力,每月只有1800元的养老金,所以无法负担每月500元的赡养费。我同意每月给付不超过100元的赡养费,同意负担诉讼费。范×4辩称:范×1、段×所述情况属实。我的退休金是每月1800余元,且患有青光眼、高血压、哮喘等多种疾病。我同意每月承担300元的赡养费,同意承担诉讼费。范×5辩称:范×1、段×所述属实。我的退休金是每月3600余元。同意每月承担500元的赡养费,同意承担诉讼费。范×3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答辩。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范×1、段×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六个子女。范×4、范×5、范×2、范×3系范×1、段×的其中四个女儿。范×1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脑梗塞、慢性肾功能不全等疾病,段×患有心脏病、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高血压等疾病。范×1每月退休工资平均为4298.83元,段×在家做家务,无退休金。范×2称其每月养老金为1800元并出示了其退休金存折,上显示其基本养老金为1800元。北京妆帝制衣有限公司为范×4开具证明,证明其每月退休养老金为1812元。范×3庭前提交了收入证明,证明其每月收入为2323.37元,其同意每月给付赡养费100元。范×2、范×3均称范×1、段×有拆迁款,范×1、段×称拆迁款被范×3取走,现已就此事诉至法院。对此范×4认可范×1、段×的说法,并在庭后出示了诉讼费收据,但未能显示案由。范×2称2011年的拆迁款是被范×4取走的,对此范×4否认。范×5同意范×4的意见。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受理后,合法传唤范×3到庭应诉,其未到庭应诉,故范×3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不管范×1、段×是否有拆迁款,范×4、范×5、范×2、范×3都负有赡养的法定义务。范×1、段×年事已高且患有多种疾病,范×4、范×5、范×2、范×3作为范×1、段×之女,应当支付赡养费。现范×4同意每月给付三百元、范×5同意每月给付五百元,故对此不持异议。关于范×2、范×3赡养费的具体数额,将综合考虑范×1、段×的收入情况、子女数量、范×2和范×3的收入情况、给付能力等情况基础上依法认定。因范×1、段×主张从起诉之日起的赡养费,故在其起诉之日至判决之日之间的赡养费,范×4、范×5、范×2、范×3应予以补齐。综上,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2015年1月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范×2给付范×1、段×赡养费二千二百五十元;范×4给付范×1、段×赡养费二千七百元;范×3给付范×1、段×赡养费二千七百元;范×5给付范×1、段×赡养费四千五百元;二、自二〇一五年一月起,范×2每月给付范×1、段×赡养费二百五十元;范×4每月给付范×1、段×赡养费三百元;范×3每月给付范×1、段×赡养费三百元;范×5每月给付范×1、段×赡养费五百元;三、驳回范×1、段×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判决后,范×1、段×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范×2、范×3每月向我们支付赡养费500元并由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范×1、段×的上诉理由为:原审未查清事实,判决显失公平。目前只有范×5、范×4在照顾我们的生活。范×2、范×3除每月养老金或工资收入外,还有房租等其他收入,故其二人均具备支付每月500元赡养费的能力。原审范×3的公告费没有处理。范×4、范×2、范×5、范×3均服从原审判决,未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无异。上述事实,有证明信、范×1和段×的病历、范×2存折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原审判决确定的范×4、范×2、范×5、范×3应承担的赡养费的数额是否得当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范×1、段×年岁逐年增加,患有多种疾病,生活自理能力下降,原审法院考虑上述诸多原因,对范×1、段×要求范×4、范×2、范×5、范×3给付赡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是正确的。同时,原审法院综合考虑范×1、段×的收入情况、子女数量、个人的收入情况、给付能力、子女抚养等因素,结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酌情确定的范×4、范×2、范×5、范×3应承担的每月给付赡养费的数额也无不妥。此外,因范×1、段×主张从起诉之日起增加赡养费,故原审法院确定范×4、范×2、范×5、范×3向范×1、段×支付自立案之日至原审判决之日期间的赡养费也是正确的。综上,范×1、段×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亦无不妥,依法应予维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35元,由范×2、范×4、范×3、范×5各负担8.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起交纳),公告费260元由范×3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支付给范×1);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范×1、段×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魏曙钊审判员 宋 光审判员 孙建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毕文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