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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行与陈咏翔、郑秀凤、郑晓霞、林新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481号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行,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圳头村紫山东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6730092-8。负责人金清锋,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秀群(一般代理),女,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系原告员工。被告陈咏翔,男,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被告郑秀凤,女,196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被告郑晓霞,女,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被告林新凤,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行与被告陈咏翔、郑秀凤、郑晓霞、林新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咏翔、郑秀凤、郑晓霞、林新凤的起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行撤回对被告陈咏翔、郑秀凤、郑晓霞、林新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49元,减半收取624.5元,由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林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阮奕清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