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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5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天津华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富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租船合同纠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华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富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租用合同纠纷,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538-2号原告:天津华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洪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学敏,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逸鸥,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富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原告天津华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富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曹克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依法作出(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53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所属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天津华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解除对被告天津富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所属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35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曹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