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迁民初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东艳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1622号原告:张东艳。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何中晓,该公司经理。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大庆道118号。委托代理人:戴金彪,该公司员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东艳于2015年8月18日申请对被告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东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东艳撤诉。案件受理费3990元,减半收取19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韦景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纪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