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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朱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643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原告朱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在第一次起诉与被告刘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没有新的事实理由,未满六个月法定期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时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光远审 判 员  苗东升人民陪审员  郝 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练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