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朱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643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原告朱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在第一次起诉与被告刘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没有新的事实理由,未满六个月法定期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时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光远审 判 员 苗东升人民陪审员 郝 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练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