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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隋某某、马某、马某莉与马某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某,马某,马某莉,马某刚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00237号原告隋某某,女,1956年生。原告马某,男,1983年生。原告马某莉,女,1981年生。三原告委托代理人丁俊德,系铁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刚,男,1971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某、马某、马某莉诉被告马某刚继承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某某、马某、马某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隋某某、马某、马某莉承担。审 判 长  银洪宝审 判 员  刘振振人民陪审员  张 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