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隋某某、马某、马某莉与马某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某,马某,马某莉,马某刚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00237号原告隋某某,女,1956年生。原告马某,男,1983年生。原告马某莉,女,1981年生。三原告委托代理人丁俊德,系铁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刚,男,1971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某、马某、马某莉诉被告马某刚继承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某某、马某、马某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隋某某、马某、马某莉承担。审 判 长 银洪宝审 判 员 刘振振人民陪审员 张 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