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民初字第1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南京和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分公司与刘冬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和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分公司,刘冬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1956号原告南京和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运河西路230号F508室。负责人周仁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仲勇、胡慧,法务。被告刘冬梅。原告南京和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分公司与被告刘冬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和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分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和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尹碧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