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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深圳东门珠宝玉石城有限公司与刘周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东门珠宝玉石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苏同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海红,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周谨,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上诉人深圳东门珠宝玉石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门珠宝玉石城)因与被上诉人刘周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刘周谨与东门珠宝玉石城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本案中,刘周谨为东门珠宝玉石城的招商活动提供劳动,东门珠宝玉石城向其支付报酬,双方对此均无异议;结合刘周谨在原审中提供的工作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刘周谨在本案中的举证已形成证据优势。原审据此认定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得当,本院予以确认;东门珠宝玉石城在一审时主张双方之间为临时雇佣关系,二审时主张双方之间为委托服务关系,证据不足,本院均不予采纳。经审查,原审判令东门珠宝玉石城向刘周谨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52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东门珠宝玉石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东门珠宝玉石城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冼 朝 暾审 判 员 何 伟 云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巍(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