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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执字第0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张宽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张宽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0139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227545-7,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虹桥南路99号。负责人黄汉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曹可,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张宽余,男,1973年5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73********,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高刘镇街南村蒲塘村,住江阴市长泾镇人民路***号***室。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宽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澄商初字第06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张宽余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借款本息59345.06元及利息,律师费5866元,案件受理费1400元、公告费690元。因被执行人张宽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宽余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张宽余有一套位于江阴市长泾镇人民路274号402室的房产,该房产已抵押,名下车牌号为苏B776**的汽车去向不明,除此之外,未发现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并自觉履行35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2015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澄商初字第0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浩明执行员  邵海军执行员  王澄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丹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