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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姬双妮与荆小凤不当得利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138号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姬双妮,女,汉族,1971年4月26日出生,住修武县高村乡西俎近村。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荆小凤,女,汉族,1972年10月28日出生,住修武县高村乡西俎近村**号附*号。申诉人姬双妮与被申诉人荆小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焦民再二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姬双妮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行)监(2015)41000000132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致使判决存在明显不当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肖贺伟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豆中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