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圣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圣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00289号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椒陵大道509号。法定代表人:葛再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正松,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圣年,1963年3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圣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张圣年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圣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员杨文莲、许程琼和人民陪审员何宏彬。审判员 杨文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